日期起 2004/04-2006/11
摘要
中時製版工人李明振、林長榮控告資方於2004年以業務緊縮為由資遣一事違反勞基法,最高法院三審勝訴,裁定中時應給付欠薪並回復工作。中時隨即再度資遣兩名員工。
主文
中時製版工人李明振、林長榮控告資方於2004年以業務緊縮為由資遣一事違反勞基法,2006年最高法院三審勝訴,裁定中時應給付欠薪並回復工作。 在中時工作將近24年的李明振、林長榮,在僅剩一年即得依法退休的情況下遭到資遣,法官認定資方所提虧損及業務緊縮理由不成立,於2006年三審裁定兩名工人勝訴,然而中時隨即再度資遣兩名員工。
時間序列
2004/04/17曬版工人遭資方不當資遣
2006/05/14法院裁定中時敗訴
2006/05/14法院裁定中時敗訴
相關法規
勞基法第11條/勞基法第16條/勞基法第17條/工會法第35條/民法第487條
編輯部(2007)。〈中時員工告贏老闆〉,《目擊者》,第57期,頁75-76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