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日欠薪多次未果最終停刊

日期起迄  2005/08-2007/01
摘要 
《台灣日報》積欠員工薪資,資遣數十名員工,六月員工成立自救會,發起記者林朝億、林慶祥遭解僱 20063月《台灣日報》再傳積欠員工薪資 6月時《台灣日報》停刊,120餘名員工失業。

主文 
2005年3月起《台灣日報》至隔年六月,積欠員工薪資約三千萬元薪資,資遣數十名員工,六月員工成立自救會,發起記者林朝億、林慶祥遭解僱。2006年3月《台灣日報》再傳積欠員工薪資 ,6月時《台灣日報》停刊,120餘名員工失業。
2006年6月6日,上百名《台灣日報》員工難耐六個月領不到薪資,群起罷工,報社在找不到新買主之下,在11日宣布停刊,導致上百名員工求償無門。陳玲芳等8名員工籌措167萬元擔保金,假扣押《台灣日報》商標權,再分三案件向台中地院提出給付薪資、資遣費訴訟,8人求償的總金額合計約500萬元。
2006年11月9日,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(台中地檢署)依據《勞動基準法》起訴顏文閂,向台中地方法院聲請簡易判決,請求法官科處新台幣九萬元罰鍰。林慶祥說,資方違反《勞動基準法》,僅能被罰新台幣九萬元罰鍰,實在太輕。
五天後,依據《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》,勞委會行文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(即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),要求限制顏文閂出境;顏文閂必須還錢或宣布《台灣日報》破產或解散、清算,才能解除禁令。《台灣日報》成為第六個適用《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》的案例。 
2006年11月24日,台中地方法院判決,《台灣日報》資方發給林朝億與林慶祥的「免職令」無效,隔年1月,台中地方法院依據《勞動基準法》判決將顏文閂處以新台幣六萬元罰鍰,並判決陳玲芳等八名《台灣日報》員工勝訴。
社會觀感/相關評論 
台灣日報員工自救會(2005)。〈光是等待,黎明不見得到來—台灣日報員工自救會六月一日成立以集體協商爭取應有權益〉,《目擊者》,第47期,頁17。
洪樹旺(2005)。〈望阿望,等阿等—等無社方的誠意〉,《目擊者》,第47期,頁18-19。 編輯部(2005)。〈勞退新制七月上路 台日要員工吸收資方應提撥的6%〉,《目擊者》,第47期,頁20。
林朝億(2005)。〈那一天,我被報老闆開除了!—台日員工自救會抗爭始末〉,《目擊者》,第47期,頁33-38。
林慶祥(2005)。〈自救會幹部遭開除 社方羅織罪名藐視人權〉,《目擊者》,第47期,頁39-40。
邱奕嵩(2005)。〈林朝億、林慶祥申請復職遭打回票—非循社內管道申訴 台日社方「礙難照辦」〉,《目擊者》,第47期,頁41-42。
蘇秀琴(2006)。〈台灣時報勞資爭議案檢討〉,《目擊者台灣記協2005年度報告》,第52期,頁31-34。
田習如(2006)。〈2005年台灣報業—從中晚停刊、台日勞資爭議談起〉,《目擊者台灣記協2005年度報告》,第52期,頁38-40。
呂方平(2006)。〈是誰在踐踏「台灣尊嚴」?—從台灣日報「被迫」於六月六日停刊說起〉,《目擊者》,第53期,頁53-56。
相關法規 
勞基法第11條/勞基法第16條/勞基法第17條/勞基法第28條/工會法第35條/民法第487條